请问:QS证有效期满而未办理延续的,质量监督部门有没有权利强制吊销该企业的QS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11:02:07

不知道您情况是什么样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第八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一)降低产品质量的;
  (二)经复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未经批准降低技术标准的;
  (四)将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牌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对产品进行检验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