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法律的各位兄弟姐妹请帮帮忙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9:17:09
是这样的,我一个朋友A因为帮助他的朋友B现在陷入困境,A是做物流货运的,B以前在一个外贸工厂C上班,前年出来就自己开工厂,现在B以前的老板知道了找他算账说是他把客人带出来了,算是盗取了商业机密,而我的朋友A呢之前也是不知道这个事情的,只是作为代理人帮他走货到国外,现在那个工厂C要起诉B,请问我朋友A要负有法律责任吗?因为我的朋友A和B两人关系很好,之前B托人把在C的样品放在A的公司,还替B打过一次款到工厂C,现在有银行记录,需要说明的是A纯粹是一个代理人,根本不清楚B盗取商业机密,A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转了那笔钱,跪求懂这方面的给我说说怎么样才能把这个降到最低啊!A真的很冤枉啊,相信了B,现在出事了不闻不问,工厂C现在认为是A和B勾结,真是郁闷了!!

本案中说的人和关系很多,但是其中最主要的是C厂要告B,认为其侵犯其商业秘密.这一点,如果单单是位了客户,我认为是站不住脚的.商业机秘只是生产工艺,相关的图纸等等,而客户不能作为商业秘密.另外,C告B还可有一个理由,就是竞业禁止,也就是说一个人在一个单位工作了,然后离开要从事相同的业务,和原企业有一定的竞争,这里面有一些禁止性的规定.但是,法律对此也有相关的规定.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上面说的很清楚,有合同的明确约定的才有效,另外,也有二年的限制.
  另外,即使B方存在同业竞争的违规行为,这也不会干A什么事.人要行得正,也要敢于面对,他说什么就什么了,勾结与否是法院说了算.他乱说,还要告他呢!!
  让他去好了,法院会叫他提供证据的,没有或不全,他败诉!!!!
  人只要依法行事,就没有什么可怕的.法院也不会冤枉好人的,相信!!

广东胡律师:

与相关责任人友好协商,争取把损失降到最低,如果实在解决不了,那就只能上诉了。

1、对于本案,在实际操作中A无需担心C的诉讼,B是合法成立的独立的主体,A与B的经营行为是合法的,C无权限制A的合法经营行为。
2、对于B是否应向C承担违反竞业禁止的义务,应当根据B和C的劳动合同或者相关协议,以及B的职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