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非住房屋动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6:52:22
我家是个体户,就自家的宅基地院子建厂房,没有房证,但有一个十多年前工商局发的土地证,现在这片地区动迁,建商品楼房,请问应如何争取补偿费用?
开发商来了之后,给类似我这种情况的个体户们,每家只补偿4500块钱,其他费用一概不补,而我们的厂房被当成民用住房来补偿,每平只有200块钱。我们再到别处租厂地,上水,上电等,这点补偿真是杯水车薪。
由于不知道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我们目前的处境非常坚难。
请哪位高人指点迷津,为我们指一条生路。。。

风险很大,观下文。
因为你的厂房手续不齐备,不要硬顶,厂房按民宅走,稍高更好,能补些因动迁造成的,停产、搬迁损失补偿就行,毕竟你是做企业,不太亏马上走,另立炉灶东山再起。纠缠过久,损失更大。实事求是的谈,尽量争取合理补偿。

最新动态情况——概要说明

我们是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城郊乡大格镇村朝鲜族村民。向您反映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在“城区形象改造工程”中,野蛮拆迁合资和内资两个企业的问题。【沈阳市奔马铜工艺品厂(朝鲜族同胞合伙企业),沈阳金马青铜工艺品有限公司(中韩合资企业)】。

两企业以农民私房入股做厂房,以农村土地(宅基地)做厂区,均于1993年建厂,生产青铜工艺品,解决就业,产品外销,经营良好。因区里城区“形象改造”要占地,(实际为商品房开发)。【见附件十五】

如需拆迁、占用农村土地,本应按国家《土地法》规定办理征地手续, 并给农民合理补偿。而该区政府越权擅自发个文件,宣布就能将840亩农民宅基地自动无偿地转制为国有制土地。这样,对上述两企业和农民私房 (作为企业厂房)均错误地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来对待。拆迁时,由于:(1)对企业只补部分房屋每平方米182元,对企业的一千多平方米的生产厂房和动迁所需费用没有分文补偿。(2)即便按住房补,按照实际面积也和邻里其它户住房和工厂补偿数额悬殊巨大,明显不公;【企业平面图见附件八】企业认为不合理,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企业向司法机关申请行政诉讼,在尚未结案的诉讼过程中,两个企业已先后被强制野蛮拆迁。产品半成品设备80%多毁灭在拆迁现场、造成企业被迫停产、对外合同违约赔偿、员工下岗待业、财产损失共计数千万元。

经六年行政诉讼,共获48份判决裁定,法院判决撤销了作为强制拆迁依据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限期搬迁决定》、判决《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判决区里无权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述足以证明是违法占地、违法拆迁。但胜诉的判决书仅是张张白纸,区里拒不执行。因此企业诉诸行政赔偿,但法院不予审理。这样区政府行政违法,法院司法不能纠正。企业无奈只好上访。【判决书见附件九】

经在京五年上访,曾将问题反映给中央和省里的有关机关和领导同志,其中明确处理的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