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中发生争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5:13:19
首先我的情况是:
1、2009年1月13的预产期,2008年11月开始休假,2009年4月1日上班。我晚育+剖腹产可以多45天的产假,但是公司不批,如果我坚持要的话,就找公司的顾问律师和我交涉。我如果去仲裁,胜算的机会大吗?
2、我劳动合同2009年3月6日到期(在产假期内)。我这个时候辞职的话,还需要提前30天吗??
3、我休假了5个月,休假单中注明其中三个月是有薪产假。请问产期工资是按当地低保,还是劳动合同内写明的基本工资。

如果我去仲裁的话,胜算机会大吗?

1、法定产假时间,你可以坚持要其补还休息日。否则补发你工资。按月平均工资除以21.75再乘以少放的产假日数。
2、产假期间,劳动合同关系顺延至产假结束。如果要辞职的话,如果没有其他理由,确实要提前30天。但不放你产假属于违法《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项的规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3、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另外享受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