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帮忙--劳动争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18:26:47
我是2008年2月28日进入一家销售公司,应聘销售主管,试用底薪1500元+提成,转正后1800元+提成,3月1日正式上班签订了一份试用合同,4月1日调到渝东区加每天补贴10元,4月10日领到1500元。5月10日2060元+车费补贴40元,区县期间销售一直很好,直到11月19日调回主城,降薪到1500元,待职,等工作安排,2月8日安排后,自己不满意工作3月10日提出离职,3月17日离职。-----期间未签劳动合同,未买保险,周六正常上班,现有大量上班证据。现在我该得什么,能得到多少?该怎么做?谢谢!
谢谢你的回答,不过辞职可以说是因为,试用期满一个月后,从4月1日到2009年3月17日未买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辞职表填了没交,有17天工资和600元押金还没去拿。

用人单位存在许多问题,不过你自己提出的辞职,所以有一些赔偿拿不到。
1、你说你3月1日签订了一份试用合同,不知道合同是怎么写的,如果只写试用期是**个月,那首先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此项没有规定赔偿,只是保护了合同的合法期限。
2、如果那个“试用合同”只有几个月,那之后处于“没有合同的”状态,那么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需按当地规定比例为你缴纳社会保险。
4、因为你是销售人员,工作时间制分:标准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不定时计算工作时间三种,对销售人员,单位可以向劳动局申报不定时计算工作时间,如果申报了,就算你每天做24小时都可以,不过只要保证你每周有一天休息。这个不算违法。不过如果单位没有申报的话,你可以去搞一搞。不过这点上你胜算不大。
5、因为最后是你自己辞职的,所以按常规是没有额外的经济补偿的,不过,我估计你单位不是很正规,如果你当时没有提交辞职申请,单位证明不了是你个人要求辞职的话,你到可以反咬一口,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