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的案件送到检察院中途被审理队压下来了是不是符合法律规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2:10:48
一个案件立案后,然后刑警把案件往检察院送,后来又告诉当事人案件到了审理大队后,觉得不符合要求——犯罪故意不够,就没到检察院了,就口头告诉当事人这么个结果,这样是不是符合法律规范。案件是发生在上海的,如果不符合是不是有相应法律法规条文可参考。
我想请问:审理队有权利把案件压下来吗?如果不能,有没有相应法规可提供给我。是不是每个地区有不同情况,我咨询了相应律师从业二十多年从来没碰到过这种情况,由审理队把案件压下来的闻所未闻,我现在希望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持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我认为如果审理队是专门审查案件的一个公安局的内设机构,那么他根据《刑事诉讼法》有权撤销他认为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是没有听说过这种事情,审查大队是干吗呢,预审大队吗?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犯罪的应该撤案啊?
还是到审查大队问问情况吧

你可以补充下吗 到底是无罪还是有罪 是不是法院判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