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企业鉴定为商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20:12:11
委托加工企业鉴定为商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如何做帐。自己进原材料,再委托加工成产品,加工时只付加工费,收回产品,销售给客户。这都是工业科目。如果成商业,进项和销项产品名称不一样能行吗?急,在线等

委托加工企业不应该是商业。
你们的鉴定是错误的。
做账还按照你原来的做,税务局的鉴定只是把你们按照商业来管理,你们并不是商业企业。

你可以结合零售业的会计分录来做
(1)支付价款时,按原材料、进项税额分别转账:
借:物资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再委托加工,支付加工费
借:物资采购
贷:银行存款
(3)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贷:物资采购
(4)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是我个人的意见,只作为参考用。抱歉了。

首先,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企业仅仅是简单的外发加工,并不是工业性的加工企业,因此按商业核定性质是没有错的。

相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采购材料回来的时候 借:库存商品-待加工产品X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发出外加工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库存商品-待加工产品X
收回产品时 借:库存商品-X(此商品含加工费及采集材料价值)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加工费部分进项)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委托加工物资

没有规定进项和销项的货物名称必须一致,但是进项一定是和销项关联的产品。
以上观点为个人观点,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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