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该如何限制职工在兼职或跳槽时泄漏企业商业机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06:22:38
谢谢了

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1、首先是可以签订协议。
2、单位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3、时间上的期限。

签订保密协议,约定违约保证金。

综上二人回答
1.签订保密协议,约定违约保证金。
2.签订保密协议,在员工离职后的二年时间内支付经济补偿
均不可取
倒不如来点实际些的
比如,无关人员限制邮件外发,禁止上网,加强相关资料的管控,并制订出相应的办法,将USB接口的接线断开,保密资料非授权不得复印,等等等等
楼主你说呢

好像有法规规定,在离职后的6个月内,不能从事同类业务的,至于劳动者,口头上去交流,这个很难控制,在公司内还可以限制,在公司外,控制力度很差.

革命靠自觉.公司也可以签订协议,其实劳动者一般在离职后,不太会对以前公司的事和外界有很深的透露.这个控制上有难度也有正常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