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划生育政策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2:24:30
我妻子是农村户口,我是非农业户口,我女儿出生后户口迁到我的户口上,现在我女儿户口又迁到我妻子的户口上,根据政策可以马上要第二胎吗?有的地方说迁入户口5年以后,是这样吗?有什么办法?可以改改迁入时间吗?

根据政策你不能生育第二胎。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或者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地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育第三个子女。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如下,希望你好好对照一下,是否符合其中哪一条:

  第八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第九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除执行第八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也可按计划安排: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十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申请再生育的,可以按计划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可以按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