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发劳动合同给职工是否算无效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3:57:11
我们单位在原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在07年底让员工统一重新签订了另一份合同,并且是让员工先签名后再拿给公司签的,并且一直没有发放下来。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所以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两条的规定,按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此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等同于没有签订合同。
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该如何索赔?
如果劳动者是否持有合同不影响合同效力,那合同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五条何必要如此明确的规定呢?即然有此规定,用人单位就必须要尽到责任和义务; 反之,作为用人单位没有尽到责任和义务,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明文规定,也就是放弃了权力,约束劳动者的权力。
是否正确?
还有就是第二份合同是在第一份合同没有到期,并且在第一份合同的基础上没有更改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人员变动大为由,在07年底重新签订的,也就是新法版布前夕。那就是另一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签的合同可以引发哪些问题?

没有双方各执一份的劳动合同,合同本身存在形式就是错误的、是违法的,否则劳动合同法又何必如此明确规定呢?岂不是画蛇添足?既然是违法的,为什么不能按第二十六条(三)规定的处理呢?第二十六条也没有明确指出这款条例是针对合同内容的,我认为对于合同存在的形式也适用,对于用人单位的行为也适用,为什么就不能把没有各执一份的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呢?

不算无效合同,是有效合同,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反应情况,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指合同内容违反,所以你的理解是错的。
2、你应该保存公司公司让员工先签名后再拿给公司签这方面的证据。如果劳动合同还有空白处没有填,对你极为不利。
3、你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公司给你一份合同,但你要想好要不要这样做。
4、双方自愿重新签订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理解错误,劳动者是否持有合同不影响合同效力。

那 要看在什么情况感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