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民事诉讼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8:57:08
你好!
我本来是劳务派遣工,我已经把用工单位告到劳动局,并且已开庭的,现,在等仲裁结果。《受理案件到等仲裁结果己四个月了》
理由是:两年工龄的经济补偿、补缴失业、医疗保险、年终奖。
开庭当中,我发现了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一大失误;
我是在用工单位亲自面试的,录取,面试的人挂了单位工作证。《当时并未说工作性质》
到了用工单位才知道,实际情况是派遣单位组织的用工单位亲自面试,因为怕我们知道是劳务派遣就招不到人,所以都骗了我们。
我是06年10月21日到用工单位报到的,《并参加用工单位的三级公司总部、部门总部、分部》安全培训,考试,并发培训证书,证件上的日期是06年11月24日》而派遣单位却不承认我到用工单位时间,承认是06年12月1日才报到的,因为和我签订“劳务协议”合同上面的日期是06年12月1日。
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的合同他们自己说是“借调协议”《因为派遣单位没有劳务输出资格》我没见过。签订日期也不知道。
用工单位对于我接受我的时间仲裁员未问,未答辩(但是仲裁开庭时派遣单位“第二被诉人有一个代表”是坐在用工单位“第一被诉人”的位置上,在庭上小声私语,我为此抗议,仲裁员说庭上有录像,(未理会)。
仲裁庭的庭审清楚记录此入司时间段的分岐详细。三方都签字结束庭审。

而我恰恰在这派遣单位不承认的四十天内,发生过工伤《右手无名指末节软组织缺失》。当时由派遣单位赔偿,写了工伤私了协议。没做工伤认定。
这个漏洞他们目前不知。

我想问的是那现在民事起诉;以仲裁庭从受理超过四十五日未裁决为理由充份吗?赢的机会有几成?
一、右手无名指未节软组织缺失,达到十级伤残标准了吗?
二、要求工伤的用人单位是用工单位。
三、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和用人单位续签合同。

四、退一步讲找不上用工单位,用工单位肯定往派遣单位头上推,并且有工伤私了协议《只赔偿二仟四佰元,工伤发生时有目击者二十来个,没按法定标准赔偿》。
现在重点证据是在仲裁庭的庭审记录中,和我手里的医院治疗记录,派遣单位明确说了我在零六年十二月一日之前我不是他职工。(要是派遣单位他又翻供,说是他职工呢?)
谢谢!
现在问题是

你是否由签订劳动合同?与哪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就由哪方负责。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就由用工单位负责,与劳动者产生劳动关系,并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已经违法,但是需要你拿出产生劳动关系的证据,可以是人证。
工作时间发生的事故多数属于工伤,自然享受工伤待遇,你提出续签的要求,用人单位可以不接受,但是要给予经济补偿。但是劳动合同接触必须在工伤治疗完毕后,治疗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辞退劳动者。
赔偿你2400元额度太低,你不能接受。派遣单位不具备派遣资质,却违规派遣,要承担责任,用工单位接受不具备派遣资质的单位派遣来的劳动者,同样违法,所以两个单位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你的情况符合十级工伤评定标准中的:“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的条件。所以完全可以评为十级工伤,如果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那么至少要承担你12个月的个人工资的补偿,不管你是否续签,社保基金都会在报销全额医疗费后补偿你6个月个人薪金。所以补偿2400块是不可以接受的。

根据2003年9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补偿办法)你的情况符合10级工伤评定标准中的一次性补偿,一次性补偿金计算:1*赔偿基数+误工费+交通费 =?不包括医疗费; 说明;赔偿基数是用工单位所在地城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值,应当是2~2.5万之间补偿金额,你自己考虑清楚以后的工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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