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休周日的企业,在劳动法规定上合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23:03:43
有一家集团性企业,每周只休周日,工作时间从8:00至17:00,签的合同也没给员工一份,工资水平一般,不算高,请问合理吗?

1.每周只休周日。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不违规。

2.工作时间8:00至17:00.
如果中间没有休息时间,连续上班的话,就是9个小时。每周六天都按这个时间上班的话,就是54个小时。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就是说超过8小时的部分,应按加班计算。企业应支付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四十一条规定,每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企业有安排你们加班,但从总的时间上来看不违规。但企业应按加班时间支付加班工资。

3.合同不给员工一份,违反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4.工资水平一般,不算高
只要是企业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了工资(以及加班工资),并且也没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那么都是合法的。

不合理的话你打算哪样?

一看就是不合理 能怎么办呢 不干了 现在的工作难找着呢
要么你们集体联合起来 要么不干 另找工作 要么就先干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