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 急,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3 08:17:33
何某于1996年4月24日和5月10日,在北京前门西侧一家商行够买了两幅落款为“悲

鸿”的仿冒已故国画大师徐悲鸿作品的假画。商行没有任何告知商品真实情况的举动,并按真画名开据了发票。何某起诉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声称自己“疑假买假”而打假,要求商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付以增加一倍的赔偿并承担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损失费用。

法院最后认定商行行为已构成欺诈,判令商行除退还原告购画款以外,再增加赔偿一倍货款,承担诉讼费、诉讼交通费及律师代理费等有关损失费用。

请问:①法院的判决是否合适?

②你是如何理解“知假买假”或“疑假买假”行为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中关于“欺诈”的规定的?

(1)法院的判决不合适。因为从本案看,何某不是被动的被欺诈。其主观目的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其他目的。不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判令此案。法院的判决是会对整个社会人们的行为产生影响或指导作用的。应当考虑到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作用,和公序良俗的形成。
(2)知假买假或“疑假买假”行为不应当受到保护。因为欺诈指经营者故意在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中以虚假陈述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在实践中只要有下列事实就可以认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第一经营者对产品或服务的说明是虚假的,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受到欺骗或误导,第二经营者的虚假说明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如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商品。而“知假买假”或“疑假买假”行为的消费者其没有因经营者的欺诈或误导而被动的接受商品或服务,即经营者的虚假说明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的主观目的不是消费而是为了牟利,这是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其有权利对不法经营者进行举报但不应当采取这种不当的手段。

法院判决合法合理!
以上回答仅根据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断,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