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帮忙解决一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3:07:11
1、某中外合资经营合同规定,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800万美元,中外投资650万美元,其中场地使用权作价200万美元,机器设备作价250万美元,现金200万美元;外方投资150万美元,其中现金为100万美元,机器设备50万美元(是以合营企业名义向某国租赁来的);企业投资总额为2500万美元;注册资本预订在5年之内全部缴齐;企业若今后需要更多资金,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方式来筹措;合营企业的经营期限暂订10年,在期满前2年,外方可以提前回收投资;企业的内部管理机构为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中方承担;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可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为外资企业性质,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问:以上存在什么问题?请说明理由。

存在以下问题:
1、外方投资比例仅为18.75%(150/800),低于25%的规定。
2、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向外租赁设备作为己方出资。
3、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不符合规定。按规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而该公司仅占32%(800/2500)。
4、注册资本出资期限不符合规定。按规定,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发行股票。
6、合资经营企业中外方不可以提前回收投资,合作企业才可以提前回收投资。
7、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能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8、企业的内部管理机构为联合管理委员会不符合规定,应为董事会。合作企业才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
9、无形资产所占注册资本比例不符合规定。场地使用权占注册资本比例为25%(200/800),高于20%的规定。

注册资本中哪一方都不能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向外租赁设备,还有投资比例\注册资本在5年内才缴齐是不合经济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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