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期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3:07:10
2008年7月我单位(劳务派遣企业)与一家用工单位的协议工(派遣工)签订了一年(合同期限:2008年7月1日——2009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此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期限的规定,发现此问题后,我向公司领导反映,要求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我的方案:与用工单位的协议工(派遣工)签订了一次三年(合同期限:2008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期限以这次签订时间为准(如签订时间:2009年3月21日)。请问:1、2008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还是部分无效合同?需要重新签订吗?为什么(用法律法规)2、我这种方案是否合适?为什么?(用法律法规)3、这样是否算是与用工单位的协议工(派遣工)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为什么(用法律法规)4、有其他的的解决办法吗?如何解决?

1 如果只是合同期限上的违规,没有其他方面违规的话,此合同为部分有效合同。不需要重签,只需要将合同期限进行修改就行了。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者应当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58条)
2 你的方案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是合法的,但是否同意得看你所在的单位。规定是两年以上,单位只签两年也是可以的。适用法律同上。
3 这不能算作签订两次劳动合同。
4 如果只是这个问题,就这样了。如果你希望由此让单位与你签定长期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话,现在还没有法律法规可以支持你的主张。

你的要求太严,我水平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