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看下看下这个入室盗窃最会怎么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1:27:23
某大学寝室门钥匙插在门上,某同学路过发现后将钥匙带在自己身上,趁大家上课时折回那寝室入室盗窃一台笔记本电脑(当时市值4500元左右,但是受害人的发票上是7000多元)。
事后转移过赃物,但是在被抓捕后主动交代罪行并且退赃。

请问得怎么判?
盗窃所得的物品价值到底该怎么算,是按照当时市场价4500还是发票价7000余元?毕竟这两个价值是两个档次的事了。

不需要那些直接复制黏贴的,回答得好另有加分!

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如下,供参考:

  1、某大学寝室门钥匙插在门上,某同学路过发现后将钥匙带在自己身上,趁大家上课时折回那寝室入室盗窃一台笔记本电脑(当时市值4500元左右,但是受害人的发票上是7000多元)。

  该行为有可能会被追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有相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1.1998年3月26日公布
  2.法发〔1998〕3号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2、盗窃所得的物品价值到底该怎么算,是按照当时市场价4500还是发票价7000余元?毕竟这两个价值是两个档次的事了。

  对于这个问题,有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998年3月10日公布
  2.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
  3.法释〔1998〕4号

  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