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续签,能得到赔偿吗?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3:09:53
我妈妈有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要咨询一下,看到请及时回复给我。但愿你有开通QQ邮箱。
我妈妈在某商场上班,现在合同到期,厂家方面的意思就是说不再续签合同,但我妈妈咨询仲裁以后,他们回复说在结算工资是应该赔偿一个月的工资(劳动法规定说合同满一年,不续签合同应赔偿一个月的工资)。厂家执意说不用赔偿这一个月的工资,商场领导对这件事表示“不知道,不清楚,自己去询问厂商”。

2007年11月开始正式上班。2008年3月20日签合同,现到2009年3月20日表示不续签(2009年2月21日提前通知不续签合同)。

请问能得到赔偿吗?其他方面还有什么注意事项?
希望能给予回复。谢谢

仔细分析,楼主需要这样来看待用人单位的违法事实,“ 2007年11月开始正式上班到2008年3月20日”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97条“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实践中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一直是默许的,没有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虽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用人单位无须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如果用人单位在2008年2月1日还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就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二倍工资直至2008年3月20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这段时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违反了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这里要提醒楼主要抓紧时间找出“2007年11月开始正式上班到2008年3月20日”这段时间的工作证明。有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是最好的来作为证据(也许用人单位发现这个问题了,他们可能会抢先一步会毁掉这部分证据的,到时他就赖帐,不承认有这回事)。
因“ 2007年11月开始正式上班到2008年3月20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则可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这种要求主动权是劳动者而不是用人单位)。所以楼主不要把这件事想得那么简单,绝不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就了事。望慎重处之。最后,你一定要搜集好你的证据,比如视频,录音,相片,有公司公章的东西,有领导签字的东西等等 这个是最关键的! 祝你好运!一定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引用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相关法条如下: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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