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 试用期员工 旷工的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6:49:24
我在公司工作了4个月,但是公司并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约定会签多久的合同,而且试用了4个月。我提前1周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公司也同意了,在我辞职之前有旷工过1天但是没有给公司造成什么损失,有一天迟到了8分钟,在发工资的时候他们扣了我应付工资的50%,迟到扣了应发工资的5%。扣得只剩300多块钱了~~~请问一下我该怎么办好呢?我在公司工作时可是安安分分的工作的 啊~~
那公司的迟到和旷工的惩罚幅度是没有限制的吗? 那我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呢?到什么部门去反映呢?申请劳动仲裁要钱的不?

根据劳动合同法: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到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确定试用期的长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你从未与单位签过劳动合同,那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首先应该就上述问题向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你又准备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旷工和迟到的处理,是根据你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且你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的。《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规章制度以大篇幅进行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从法律规定看,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