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工伤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3 21:37:40
我朋友在新加坡工作了4个多月,在渔场工作,前几天工作时自己不小心把食指(中间关节偏上位置)砍断了,去医院接上了,但以后肯定是不灵活了。我想帮朋友问一下,他这种情况怎么办啊?
1,工伤保险能赔多少钱?
2,可以要求老板赔偿吗?大概可以索赔多少合理?
3,在合同期内或是工伤期间老板是不是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4,工伤期间是不是有薪水可以拿?
5,还有就是他是自己砍到的,会不会影响索赔?

下述条款都是假设其工伤保险在国内,或按国内标准处理,新加坡的法律不懂。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5个问题:
工伤认定是无过错原则,就是即使职工违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仍应认定为工伤。但符合下述第十六条的不算工伤。所以不影响工伤索赔。但是单位可依相关规章制度对过错职工处以处罚。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4个问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依伤者伤情,在国内一般停工留薪期约为1~3个月。
第3个问题:
不能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职工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