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为什么说是员工违反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1:15:15
今天看报纸看到这样一条新闻:

本报讯 (YMG记者 孙致霞 通讯员 孟文红) 劳动合同没到期,员工中途提出辞职,日前,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院裁决这名员工支付单位违约金17500元。
孙某今年31岁,2007年1月1日,应聘到开发区一公司工作,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去年3月,孙某以身体欠佳为由,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公司为其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孙某就此离职。近日,该公司认为孙某违反劳动合同,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孙某支付违约金。

经查,孙某与公司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每年人民币10000元乘以违约年限,支付对方违约赔偿金。”

开发区仲裁机构认为该合同合法有效,孙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法定理由而提出辞职,应视为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双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裁决孙某支付单位违约金17500元。

我很好奇为什么公司已经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还能断定员工“违反劳动合同”并追究违约金?难道之前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不能完全中止劳动合同??

希望得到大家的指点
感谢hsjlawyer朋友的回答。我还是不太明白,难道《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有可能不合法?公司开具这样一份证明有可能只是在卖拐忽悠员工??

我之所以这么关心这条新闻,是因为我去年也刚从这家公司辞职(虽然新闻里没点明公司的名字),当时公司也给我开具了一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我很担心这种事情会在我身上重演。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得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造成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如果单位发现员工有以上情况,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出具有关书面通知。对此类通知,员工如果认为单位的通知是错误的,不存在这们的事实,或者没有补偿相关损失,则员工有权去劳动局向劳动监察科投诉,或是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还可以到法院诉讼),公司没有司法裁判的权利(公司的通知不是最后的司法结论),对于事实的性质的认定、法律的评价应该以劳动仲裁的裁决书或是法院的判决书来最终确定,员工在诉讼或仲裁中可对公司提供的有关证据进行质证,并可以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明事实的本来面目。

不是的。公司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只是一个程序性的文件,证明对象仅仅是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了的事实。但是并没有涉及该解除是否属于合法解除的实质性内容。
因此该事例完全合法

补充回答:《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是可能不合法的。这种情况就属于公司违法解除或者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时候就涉及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1、公司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证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了的事实。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只要是在劳动争议申请时效(在2008年5月1日前,申请仲裁时间是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日期起60天,5月1日后是1年)内,该公司可以就孙某违反劳动合同,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孙某支付违约金的。
3、孙某与公司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22、23条有关违约金的规定,是应该支付违约金的。

1、公司给你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仅能证明你们之间解除了合同,并不能证明单位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2、不明白你说的的新闻中【近日,该公司认为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