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2:51:34
我是一名青岛私营企业的员工,2007年1月到公司就职,3月份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合同期限3年,到2010年3月,2007年11月份公司单方面要解除劳工合同,我能不能要求得到赔偿?如果能,我能得到多少赔偿?合同中没有注明赔偿标准。谢谢

劳动法有强制性的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提前三十日,因此,用人单位有权要求你继续工作25日,如果你不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当然有权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http://www.jincao.com/fa/law12.01.htm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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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加班问题,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劳动法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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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你也可以以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加班劳动报酬,而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最好还是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进行救济。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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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方式:

行政救济: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建议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级别:省总队、市支队、区大队)投诉,因为劳动监察部门有行政执法权。

司法救济:由于劳动纠纷必须劳动仲裁前置,因此,必须在劳动纠纷发生的六十日内,提起劳动仲裁,否则丧失所有的司法救济。如果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满,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