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借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3:05:34
借 条

本人蒋信用(320104197808081234),现居住在南京市建邺区小青路88号金丽花园88栋8单元808室。本人现在经营一家工艺品店,因业务需要,现向张三借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约定于2009年4月18号17点之前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一天壹佰元整(100)。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金、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借款人:蒋信用
身份证号码:320104197808081234
担保人: 李四
身份证号码:320105196808081234 借条出具时间: 2009年3月19日
请大家为我的借条挑错,看看还有什么要抠的字眼

借与还双方都 应该在上面签字
而你写的违约金似乎不合情理。你可以叫他给利息,但也不能过高,因为那会变成高利贷。
而你借条只说了违约金,后面担保又多了一个赔偿金,如果是出现官司,那么承担的费用就不能说你借条说什么就是什么了。而“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我觉得你这么规定作用不大。

违约金高了一点吧

没什么了,非常OK了

名字都这么"讲信用"
张三还好意思让你打条?

还是不要借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