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姓名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3:10:54
我们学校搞模拟法庭,下面就是具体案例:

张先生是一所大学的教授,在动漫领域有很高的声誉,还参加了福娃的宣传拍摄。他发现XX大学在没有征求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在07、08的招生简章中使用自己姓名把自己描述为学科带头人,并且此信息至今仍然在各大官方网站包括高考报名系统中使用。张先生认为XX大学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3024元,精神损失20000元,并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

如果我是被告××大学的律师,我应该怎么写答辩状呢?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民法通则》 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1、证明被告学校有个同名的教师,招生简章中描述的就是该人,与张先生无关。原告只是根据招生简章中的姓名认为被告侵权,并无实际依据证明该简章所描述的就是他本人。
2、出示招生简章已通过教委审核的凭证,证明该简章内容在高考报名系统中使用正当合法,不存在侵权。
3、有关姓名权侵害的法律规定:
1) 盗用他人姓名:这是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以该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从事不利于姓名权人、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本案中学校使用本校教师姓名从事高考招生,既不盗用原告姓名,也没有从事不利于姓名权人(本校同名教师)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2) 冒用他人姓名:这是指冒名顶替‌,‌亦即行为人完全以姓名人的身份从事活动‌。冒用他人姓名由于完全以姓名权人的身份进行活动‌,‌故其危害往往甚于盗用他人姓名‌。本案中学校以学校的名义从事招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