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出离职,但不同意赔偿,如果要赔偿,就给我调岗该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4 17:09:45
我是2008年7月10日入的公司,2009年3月20日,公司领导单方面跟我提出离职,说我不能胜任这份工作,要求我离职;我同意离职,后填写离职申请书时,公司提出不能以辞退身份离职,只能是我自己离职,如果不能接受,就给我调岗,请问我该怎么处理??还有自我加入公司起,公司一直未与我签署劳动合同,请问我该怎么办?如果要告他们,应该出示哪些证据??

1、关于离职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公司要求你自己提出离职,就是为了逃避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责任。
2、关于调岗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公司如果认为你不能胜任工作而调岗,需证明你无法完成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并且调动的岗位需有一定的合理性。否则,你可以拒绝调岗。
3、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单位应自你入职第二个月起,每月向你支付2倍工资。一年后仍未签订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你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工资发放流水、社保缴费记录、工作证、考勤表、工作任务单、其他员工证言或录音证据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广东胡律师:

1、要求公司领导列举出不能胜任工作的理由,不能仅凭不能胜任就了结,如果对方以此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话,你可以要求08年7月10日至09年3月20日工作时限的经济补偿;

2、未签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其支付你双倍工资给予赔偿,申请劳动仲裁具体出示以下证据证明你们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

(一)工资支付凭证(如果是通过银行卡,可以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你只要举出上述的第一项、第二项或是第五项其中一个,就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初步证据,剩下的就需要根据上面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举证,如果单位举证不能的话,就会支持劳动关系存在。

  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内容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所以公司强制调岗的行为违法合同约定,可以此理由被迫辞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有明确的岗位约定,单位没有经过同意调离岗位,建议及时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不去就会构成旷工自动离职的,以单位的调档通知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