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解雇我这样赔偿合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6:07:27
我是2008年3月10号进的公司,4月10号签了3月份的合同,今天公司说我们合同到期,公司效益不好,给我们一个月的时间另找工作(不清楚找工作的一个月里会不会给我们工资,是否应该给予?),并赔尝一千块钱的工资给我们。这样做公司合理吗?
公司裁员要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是违法裁员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即使公司是依照法律规定来裁员,只要不是你存在什么问题,公司一般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不单单包括基本工资,福利、绩效工资、奖金等都要算进去,否则可以申请仲裁。
第一,企业裁员必须经过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且政府批准才可以,否则无权裁员。如果擅自裁员,就按照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对待,这样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补偿金。
第二,你的岗位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变更,他们所谓的调动其实是以前国有单位的做法,这种做法已经随着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而终止了。
第三,工资计算必须包含津贴以及应得奖金等,劳动部对此有明文规定。
目前最好的办法是你私下与单位代表谈判,讲明你的权益以及法律依据,同时对单位做有限的让步。
就签一个月吗?
我来帮你分析:
1、“给我们一个月的时间另找工作”,就意味着给工资,起码是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也是劳动合同法里规定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赔尝一千块钱的工资给我们”,我的理解是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1000元是否达到了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我就不知道了。
3、这家公司的做法,基本上是符合法律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