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找一名律师朋友咨询一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2:51:16
我是一个销售商。我从市里面拿先科MP3的货到店里来买。买个一个顾客,一个月后充电器和耳机用坏了,要求更换可是我们只包主机附件不包。后来他就打电话告诉他技术监督局的朋友。经技术监督局检查是条码不合格要罚我的款,他还说你东西合格又怎样可是条码不合格,我也不知道啊!现在要怎么办啊

我看了一下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看来你的商品是“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虽然办法规定“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而你没做好,按法规可以处罚,但还是为你不平。现在你主要只能抓程序问题,质检部门是否在你店里待售的商品中查获了条码不合格商品?是否两个工作人员去进行检查?有没有抽样封存?是怎么不合格?

先说我不是律师哦
你可以找你上面的经销商啊,或者找厂家也可以啊,看他们怎么说

最好交款 把事情化小 如果太强词夺理有可能会引来大麻烦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第三十八条 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