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这段话,如果原告同时要求第三人及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可以将二人同时列为被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14:36: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问:如果原告同时要求第三人及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可以将二人同时列为被告????
答:可以将二人同时列为被告。
有相关判例。
作为赔偿权利人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同时请求第三人和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在执行的时候原告需要选择向谁主张权利。如果选择向雇主主张权利,那么雇主可以在赔偿原告后,向第三人追偿。

网友你好:
理论上讲是不可以的。理由在于:
这两个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向第三人索偿,实际是一个典型侵权;而向雇主主张权利,则是基于雇佣关系。我们在列共同被告时,往往是因为两个被告针对一个侵权或违约事实具有共同过错或是分别过错混合导致一个损害结果发生。例如:共同侵权,连带担保等等。但在你所列举的条文中,雇主与第三人之间对雇员损害结果不存在可以为之竞合,所以,也无法在一个损害案件中列为共同被告。
但,司法实践中,确有法院将两者同时列为被告;且,不管你告哪个主体,案由往往都是人身损害赔偿。如此一来,在发生此类案件时,原告诉两个主体为共同被告或法院列共同被告的情形有所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