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这个企业的所得税交给国税或地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9:19:16
是2002年7月之前办的企业是属于地税,之后属于国税么?

你也要吃一颗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 的规定:
(一)、2001年12月31日前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的规定:“ 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1、2002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公司,企业所得税在地税;如果是国有企业,所得税税还是在国税;
2、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年12月31日之间成立的公司,企业所得税在国税;
3、2009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公司,根据公司缴纳的流转税在哪儿,企业所得税就在哪交。比如增值税的户就在国税交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的户就在地税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文件规定: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