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关于工伤的问题!谢谢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2:53:34
我父亲20年前在煤矿井下工作2次受工伤等级8级(证件都有),但我父亲不是正式职工,现在还能申请医疗和伤残金吗?谢谢!

或者给我些建议 谢谢啦!!
当时每月给了100多元,后来就不给了!现在什么都没有

1、20年前,我国尚未出台单独的工伤待遇的规定。对于出现的工伤,一般由用人单位负责,而依据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2、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等规定,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适当工作,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其数额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十至三十。
3、《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后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因工负伤的合同制工人在合同终止后应享受的待遇问题,由于这方面的立法尚不配套,目前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待《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即按照新的规定实施。
4、1996年8月1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现已废止)对陈旧性工伤并未明确规定。但地方对如何执行该办法以及如何与以前的工伤进行衔接都有操作规则。
5、现在的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办理,对与陈旧性工伤不再受理,也不再处理。

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注意提供原每月给100多元钱的证据,他们就会依法支持你父亲应该得到的工伤待遇补助了!

.......事情已经过去20年了,超过诉讼实效很多年了
不会获得支持的......抱歉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