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的行为和潘的死亡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付谋是否构成犯罪 详细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13:17:46
被告人付某某经人介绍,于2000年5月起在农民潘某某开办的个体水泥预制件场内做工。因被告人预判某的关系较好,吃住都在潘家,够两人勾搭成奸。
2000年6月,因外界因素的影响,水泥预制场的声场不景气,产品大量积压,欠外债达3万余元。作为厂主的潘某某为此心情焦虑,闷闷不乐。为稳定人心,潘未将不景气的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付某某也不知晓。同年8月29日下午,潘某某与妻子巩某某,潘的朋友高某某及被告人付某某在潘家同桌吃饭喝酒。在互相劝酒的过程中,被告人拿起一瓶啤酒在潘某某的碗里倒了一碗。潘妻见状便阻拦说:“老潘不会喝酒”,说着便将潘碗内的啤酒到自己碗里一半。这时潘某某即说:“别说喝点酒,就是1059(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被告人便开玩笑的问:“你家有1059吗?”潘说:“有”。被告人又问:“在那?”潘说:“在西屋地上。”被告人便到西屋拿来一瓶1059农药,拧开瓶盖,将1059倒入潘某某只剩一半啤酒的碗内一部分,然后对潘说:“你喝啊!”潘即端起酒碗向妻子问道:“我喝啦?”其妻巩某某也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潘某某就端起酒碗喝了一口。被告人没料到潘真会喝,见此情景吓呆了。潘的妻子巩某某见状急忙打掉潘手中的酒碗,掀翻了桌子,并用手抠盘的喉咙,想让潘把药酒吐出来,但未奏效。潘某某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中毒死亡。

只是从楼主说的情况来看的话,应该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首先排除故意杀人罪,因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他的行为与结果的发生也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来说过失杀人罪,如果要说他有过失也只是出于对被害人不会喝下毒药的事情过于自信,而被害人系一个成年人,从楼主的说法,他也应该没有喝酒,那么他的意志是清醒的,他喝下毒药的行为与被告人基本没有关系。

——此纯粹个人观点,建议被告人请一个律师,如果比较自信也可以掌握辩解。

涉嫌故意杀人罪!

潘某说:“别说喝点酒,就是1059(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是属于戏谑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付某凭借其认知能力,可以判断这是开玩笑的话,因此,付某不服刑事责任,也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