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的交通事故 大家评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0:54:32
2009年1月2日晚,我姐骑电动车在淄川将军路路口北50米被超速(市内开到时速100-120,路边里程碑撞断)的车撞死。车祸(汽车受损严重,不能开动)发成后,司机下车借路人电话给父亲打电话后离开。该路人发现司机并未报警后拨打了120,又由路边商铺拨打122.交警通过行驶证找到司机父亲(车主),司机父亲说不知情。第二天中午,该司机到肇事科投案。后肇事科认定结果:属逃逸,负主要责任。肇事方在淄博市肇事科提出复议后,提出找过人报案并且自己受伤(一个小门诊出的证明)结果又不属于逃逸。我提出再复议,市肇事科拒绝受理。我现在不知道怎么办了,大家给评一下里吧。指点我一下。我的电话5160798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除赔偿抢救期间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有死者生前抚养的被抚养人)、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其中: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具体数额根据死者的户口(注意虽然死者是农村户口,但是长期在城市居住、工作生活的,也可以按照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费用),当地统计数据,被抚养人的人数、年龄,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计算,计算出的总数在对方车辆交强险限额内的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超过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曝光,找电台,电视台,到济南投诉,这些人渣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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