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8:58:09
浙江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问题
我的父亲2009年2月25日发生车祸,开着皮卡与一辆大的箱式货车(物流中心)相撞,大卡车是为了避开一辆横穿马路的电动车而打偏方向盘,占用对方车道而与我父亲的车相撞的,父亲在医院经过几个小时的抢救后死亡。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判定对方负全部责任,我父亲无责任。请问我可申请哪些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注:
1、我父亲46周岁,浙江省农村户口;一个女儿,一个儿子(大二),奶奶(73周岁)因此父母的
2、对方司机是替物流中心开车,车辆保险总和为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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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交通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3、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你奶奶按照7年计算。
4、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5、此外,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除赔偿抢救期间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有死者生前抚养的被抚养人)、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其中: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具体数额根据死者的户口(注意虽然死者是农村户口,但是长期在城市居住、工作生活的,也可以按照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费用),当地统计数据,被抚养人的人数、年龄,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计算,计算出的总数在对方车辆交强险限额内的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超过的部分肇事方赔偿。

由于对方涉嫌犯罪,所以没有精神抚慰金。还有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