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证人不出庭作证其证言法庭是否予以采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03:26:42
现有一方提出死者曾像某某借款现已还清,没有借据没有死者签名,证人不出庭作证,提出证据的一方企图分割另一当事人财产。书面材料这样说明“死者在某年某月像我丈夫借款多少万元用于干甚么什么,现已还清,署名某某”。此证人不出庭作证,当庭没有质证的过程,提出此证据的一方也没有说明证人有困难申请法院不出庭作证,问此证言法院会采纳吗?

在民事纠纷中证人不出庭作证,其证言法庭是否予以采纳是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经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所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出庭作证而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法院可以根据质证情况来决定对其是否采纳。
  2、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则证人应该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如果不出庭的,对其证言应不予采纳。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证人证主需要证人出庭给予质证,一般情况下,证人不到庭质证的,该证言不能作为证据采用

不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