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法官与裁判法官分离的实际意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8: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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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底我院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和“三个分离”的改革措施,大胆的提出并在全市法院推行“大立案、小审判”新的审判方式,为此我们院不仅设立了专门的立案机构,配备了业务骨干,还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

当初提出“大立案、小审判”的审判理念好的愿望自然是无需质疑的,因为按当时设想和要求,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前,提供证据、交换证据、申请调取证据、勘察现场、诉讼保全等庭前准备工作以及尽可能的撤诉和调解工作,都由立案庭的庭前准备法官在庭前准备阶段完成,审判庭只是在立案庭按排好的特定时间由特定的合议庭在开庭时才可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见面,并尽可能的当庭审理,当庭宣判,以此新的审判方式,在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与审判庭之间形成一道隔离墙,尽可能的防止和避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审判庭外与审判人员不正当的接触,以此达到增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增强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和高效性,提高人民法院和法官形象之目的。此理念和新的审判方式推行伊始也收到了一定的积极效果,比如开庭率迅速提高,当庭宣判率明显增加,办关系案,人情案的不正之风有所扼制。但几年审判实践证明,当初我们提出“大立案、小审判”的新的审判理念和推行的新的审判方式虽然在理论上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实践中的可探索性,但其推行中暴露出来的矛盾和问题日趋突出,实际工作中的难以操作性也日益明显,下面仅就庭前准备工作中暴露出来的几个明显问题提出自已一点不成熟的意见和看法。

一、举证和交换证据问题

庭前准备法官的主要工作职责之一,就是正确指导当事人围绕自已的诉讼主张,完成庭前举证和交换证据工作。但这不仅与法律规定相悖,而且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一是从法律规定上讲,我国民诉讼规定,在庭审调查结束之前,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都可以围绕自已的诉讼主张,充分举证和质证,我们上述要求则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这一诉讼权利限制在庭前准备阶段,显然与法有悖。二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我们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往往因为举证时间关系,或者担心自已的证据在庭前准备阶段就暴露给对方,庭审时自已陷入被动,所以在庭前准备阶段要么不按要求积极举证,要么有证也不举,长期以来,庭前准备法官这一主要工作职责基本落空。

二、调取证据、现场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