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地的法院冻结被告人的账户,是否合法,能进行行政复议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20:44:22
A公司与B公司因一项购销合同发生债务纠纷(A、B公司分别在两个城市),A公司在自己公司的所在地法院起诉B公司,该法院授理,并冻结B公司的账户。
法院的这种做法是否违反了“原告就被告”原则,法律程序有误,起诉有效吗?B公司可否进行行政复议?
初涉法律问题,请求专业人士给予指点!

1、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或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法院有权根据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或依职权冻结被告的账户,是合法的。
  2、如果被告对法院冻结账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但不是行政复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1.民事诉讼法规定 合同的签订地 履行地 原被告的所在地都可有管辖权

根据: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原告就被告原则不适用合同纠纷 因为有法律对其进行规定了

2.如果确实出现问题 也只能提出管辖异议 而非行政复议

3.确实存在地方保护 所以有时候出现恶人先告状的情况 所以你们晚了一部
现在法院立案会初步审查管辖问题 一般不会出错 本案可以提出管辖异议 效果只可能是拖延时间 没其他实际作用

通俗的给你讲:

法院只要有管辖权,立案后,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就有权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原告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就有权冻结被告的账户

如果你认为原告法院无管辖权:

根据《民诉法》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另外,你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确定原告的法院是不是有管辖权: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