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拆迁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4:11:58
乌鲁木齐地区。我在单位分的一户50平方房子(已经买断)。只有2层楼(一梯四户)。单位拆了要建6层。再给我房子(在原址)问问面积变不变啊?搬家和装修的钱怎么算啊!!楼层怎么算的。我们这里低楼层值钱。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以下简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拆迁申请人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实施拆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入指定银行,作为被拆迁人补偿安置费用的资金。

  第五条 拆迁申请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将市拆迁办核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并与市拆迁办、指定银行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协议。

  拆迁申请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分批拆迁的,应按规定分批缴存和支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归拆迁申请人所有。

  第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住宅、非住宅房屋的建>面积和同类地段住宅、非住宅商品房平均价格的70%确定。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不计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范围。

  第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全部用于拆迁房屋的补偿和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支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持货币补偿协议书和申请支付货币补偿款报告,报市拆迁办审核。市拆迁办应当根据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及时办理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证明;
  (二)实行现房产权调换的,安置结束后,拆迁人应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报市拆迁办审核。市拆迁办应当根据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及时办理对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证明;
  (三)用尚未建成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在安置楼工程主体完成50%以后,应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施工进度表和请求分批付款的报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