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2:06:45
1、双阳机械厂与双阳金属加工厂是两家集体企业,都在双阳县城关。2000年12月双阳机械厂与上海A机床厂签订了一份机床购销合同,双阳机械厂购买A机床厂十台机床,约定2001年4月之前交货。春节过后,双阳机械厂的生产任务非常紧,生产能力不足,特别是机床数量明显不足。双阳机械厂几次与A机床厂联系,希望机床厂提前交货,但机床厂只答应尽快安排交货,不同意明确提前的具体日期。正在双阳机械厂为机床的事情着急的时候,得知双阳金属加工厂工程师吴浩要去上海出差。双阳机械厂王厂长便找到吴工程师,要求其帮忙到A机床厂催一催货物。吴工程师满口答应,但要求双阳机械厂开一个介绍信,以便联系。于是双阳机械厂给吴工程师开了介绍信:“兹介绍吴浩同志到贵厂办理我厂所购十台机床交货事宜,请接洽为盼。”吴工程师持介绍信到了上海A机床厂,说明了来意。A机床厂称,得知双阳机械厂急需机床后,我们努力予以提前安排,现已安排妥当,正要发运。吴工程师说,是否可以先看一下货物。A机床厂负责人便安排工作人员带吴工程师看了将要发运给双阳机械厂的十台机床。吴工程师回到旅店,打电话给双阳金属加工厂刘厂长,说这里有十台机床,质量十分好,我们厂要不要?刘厂长说,质量好的话要五台。第二天,吴工程师找到A机床厂负责人,要求A机床厂在发运机床时,发五台给双阳机械厂,发五台给双阳金属加工厂。A机床厂担心出问题,特意要求吴工程师在介绍信上注明分开发运的情况:“应双阳机械厂代表吴浩要求,双阳机械厂订购的十台机床中的五台发运给双阳金属加工厂”。A机床厂据此发运了机床,结果双阳机械厂收到五台。双阳机械厂查明情况后,要求双阳金属加工厂返还五台机床。双阳金属加工厂不同意返还机床,只同意付款,而双阳机械厂决定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希望要回机床并要求赔偿因影响生产而造成的利润损失。
(1)双阳机械厂应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是双阳金属加工厂?A机床厂?还是吴浩?
(2)吴浩的行为是否超越了双阳机械厂介绍信的授权?
(3)在整个事件中,A机床厂是否有过错?为什么?
(4)请评价以下观点:双阳金属加工厂的法定代表人并不知道哦吴工程师以这种方式为厂里买了五台机床,即便有错,也不是双阳金属加工厂的过错,而是吴工程师的过错,所以,所以机械厂不能要求双阳金属加工厂返还机床,更不能要求其赔偿损失,只能要求吴浩承担一切责任。

(1)双阳机械厂应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是双阳金属加工厂?A机床厂?还是吴浩?
答:吴浩相对于机械厂滥用代理权,损害了被代理人机械厂的利益。金属厂并不知道这十台机器是给机械厂准备的,其无过错;因机械厂给吴浩开具了委托书(即介绍信),a机床厂无过错。所以由吴浩赔偿机械厂的损失。
(2)吴浩的行为是否超越了双阳机械厂介绍信的授权?
答:超越了授权。双阳机械厂明确了要吴浩办理其厂所购十台机床交货事宜,而且吴浩自始自终也知道这十台机器是给双阳机械厂准备的。所以其超越了双阳机械厂的授权。
(3)在整个事件中,A机床厂是否有过错?为什么?
答:A机床厂无过错。虽然吴浩超越了授权,但这是相对于委托人而言的,不针对第三人,对第三人形成的是表见代理,所以a厂有理由相信吴浩有代理权。
(4)请评价以下观点:双阳金属加工厂的法定代表人并不知道哦吴工程师以这种方式为厂里买了五台机床,即便有错,也不是双阳金属加工厂的过错,而是吴工程师的过错,所以,所以机械厂不能要求双阳金属加工厂返还机床,更不能要求其赔偿损失,只能要求吴浩承担一切责任。
金属厂并没有付款,而且货物本是a厂要寄给机械厂的,其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无权占有该五台机器。应该返还。

双阳机械厂无权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理由:
1、上海厂商没有延误交货期限,上海没有责任。
2、吴浩作为双阳机械厂的受托人,有权处理交货事宜。包括是否收货。因为双阳机械厂的委托是十台机床的交货事宜,并没有委托吴浩必须如数验收提货交付双阳机械厂。从介绍信上看,吴浩没有违反委托人的意愿。“办理交货事宜”是含混的用语,包括作出是否收货、收多少货的决定,都是吴浩的权利。
3、吴浩发五台机床回本厂,是吴浩作为双阳金属加工厂的职工的职责所在。
4、吴浩与双阳机械厂的委托关系,是单方面委托,也就是说,吴浩可以不履行委托人交付的责任。
5、双阳金属加工厂更没有任何责任。理由不细述。

你丫大工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