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的第一条哪变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9:32:56
我想知道刑法修正案第一条的具体变化~我没看出来,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未修改之前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来是: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惜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变化有二,其一,增加了犯罪对象,有原来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惜植物及其制品”变为“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扩大了可以处罚的范围; 其二,增加了“拘役”作为论刑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