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婚姻能否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离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04:05:41
外国人A和中国人B在国内结婚,婚后感情不合,B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A应诉且在答辩中承认夫妻感情确难维持,表示同意离婚,并要求将一些婚后财产归其所有,B表示同意!

根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第六条看,似乎只能使用诉讼程序离婚。
而根据《婚姻登记条例》,中外双方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此处又是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办理离婚的!

那么在实际应用中,此种类型的离婚案件,能否使用行政程序办理?

如果双方对婚姻的解除和财产分割没有异议,当然应当适用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直接到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有异议,则可以选择诉讼程序,除了程序上的不同,和中国人之间的离婚没什么差别。

可以使用行政程序办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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