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合伙的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03:05:19
李某、刘某、韩某三人合伙成立一企业,经三人商定,李某出资10万元,刘某出场地,经三人同意,韩某以劳务出资,刘某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执行人。合伙协议还规定,因李某出资10万元后已不再有余钱,故若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李某不再以个人财产承担亏损。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间为5年。后来,因经营状况不佳,企业资金短缺,刘某和李某决定找张某入伙,由其出资15万元作为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但韩某认为张某人品有问题,不愿意让张某入伙。刘某和李某不顾韩某的反对意见,与张某签订了入伙协议。该合伙企业无力向供货商偿还50万元的货款。刘某为躲债驾车逃往外地,在途中遭遇车祸,医院抢救时垫付各项10万余元.刘某出院后,供货商、医院分别向其及其任职的合伙企业提出赔偿请求。
问题:1.李某、刘某和韩某三人的合伙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刘某、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入伙协议是否有效?
3.该如何偿还债务?
急!!!谢谢

1.该协议内部有效,个人合伙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至于债务承担只在内部有效,对外仍对合伙组织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无效,入伙如合伙协议无明确规定的,需要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
3.李某、刘某、韩某需要对供货商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某治疗费用由其自行支付,至于张某,由于入伙无效,和合伙组织之间系借贷关系,出资的15万元为借款性质;

1、该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该入伙协议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故其无效
3、刘某自行承担医药费用,因合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供货商50万元的货款应由刘某、李某、韩某共同承担,张某并不是合伙人,所以他不用承担,其出资的15万应属于向该合伙企业提供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