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遗嘱未公证,4儿女20年后打算分家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17:45:03
发生地:北京
纠纷房子是某机关家属院

家中两位老人已有一人去世,剩下老头一人和4个儿女,老人以前是有房子但是被占地盖楼了(在占

地前房子已落户口的是:老人、老人的二儿子和二孙子以及小女儿),占地的单位补偿了两套房子给这一

家,但是当时房子是单位的公房,这家人只能按照租赁关系住进来,按月交房租。并落户口在此地,老人

和二儿子以及二儿子的孩子的户口落在一套房子上,老人是户主;另外一套是老人的小女儿居住,并且为

户主。

1987年左右,老人在病危,在生病期间老人私下立下遗嘱将他生前居住的房子(即二儿子和他一起居

住的房子)留给二儿子继承使用,因为二儿子一直照顾老人的饮食起居,其他孩子不得继承使用,当时其

他孩子单位或者自己也有房子居住。(公房貌似没有继承权遗产权,只有继承使用权吧)立遗嘱时候老人

找来自己亲妹妹做了公证人,去世前并未通知其他孩子知道,只由老人妹妹保存遗嘱原件,复印件在老人

去世后转发给其他孩子。(1987年当时貌似还没有公证一说,所以只有遗嘱一份)

1995年左右,公房进行了房改,公房可以由租赁人购买,并且可以用自己的工龄折价购买,当时二

儿子就在公房租金缴纳完毕的情况下,用折算工龄的方法购买了此套房子(当时户口本上只有二儿子(户

主)和其孩子的名字,所以,二儿子理所当然成为此房的产权人),有正规产权证书(二儿子是房主)和

购房发票。

现在2009年,二儿子打算卖掉房子,其他3兄妹有异议,认为此房卖掉他们应该分一杯羹,说老爷子

的遗嘱无效。3兄妹打算按照每人4分之1来分此卖房款。那么二儿子应该怎么办呢?原遗嘱真的无效吗?

房子现在还没有卖,老爷子的妹子即证明人也还在世。有什么办法可以用法律条款来说服其他兄弟姐妹吗

?毕竟一家人不打算对打官司解决的。

具我分析,房子原来是公房没有继承的房产的

1、“老人遗嘱未公证”:
(1)遗嘱未公证,不一定就无效:自己遗嘱只要写清立遗嘱人、立遗嘱有意识清楚、内容清晰、处分的是自己所有财产、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有立遗嘱日期的就合法有效。
(2)你所说的“老人遗嘱”我认为确实是无效,但理由不是遗嘱“未公证”,而是老人处分的房产不是老人自己所有的财产:那套房是公房,老人和同一户口居住的人(二儿子、二儿子的孩子等)都是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房产的所有权是属于公家的:既然老人对房产没有所有权,也就无权以遗嘱处分房产归属,所以遗嘱无效。
(3)“立遗嘱时候老人找来自己亲妹妹做了公证人”:老人的妹妹只能作见证人、不能作“公证人”。

2、“4儿女20年后打算分家产”:既然房子在老人去世时还是公房主、不是老人的合法个人财产,当然也就不是你们的“家产”,“4儿女”无权分割此房。

3、“有什么办法可以用法律条款来说服其他兄弟姐妹吗”:
(1)如果是你自己去说服:找公房的管理单位要一份承租公房的规定(上面应有公房的所有权归属、承租人去世后如果变更承租人、拆迁后公房承租人如何补偿的规定),再准备好你的公房承租人证明、你的产权证、购买产权的合同和发票等,然后在众姐妹聚在一起时向众人说明情况。
(2)老人妹妹、原来的遗嘱,可以作为公房变更承租人为你时合理合法的证明(其实公房变更承租人只能变更为同一户口下共同居住的人、并要经公房单位同意,其他姐妹户口不在此房中、而且不在此房居住的,无权争承租使用权)。
(3)如果你担心自己和他们说不清楚:也可以委托一名律师来向他们解释,也许比你自己说更能让他们信服。

4、“具我分析,房子原来是公房没有继承的房产的权利,只有继承使用权”:使用权也【不是“继承”】来的,而是经公房同意后合法变更来的,也就是说:使用权也要经单位同意才行,而单位同意的条件就是变更后的承租人是在此房中居住、且户口在此房中。

5、无论是到法院还是哪儿,此房的产权都是属于二儿子的,其他子女即使打官司也很难赢。

广东胡律师:

1、遗嘱是否有效问题:老人有处理自己遗产的权利,不过要看老人在立遗嘱时是否意识清楚,精神状况良好等,不过时间过了这么久,很难举证老人当时在立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