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5:21:23
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即08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为800元,若遇病假超过一个月,公司只发给每月500元基本工资。奖金不发,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另外,每月有二个休息日应上班,延长工作时间、休息上班其工资报酬按规定支付。若一方违约,应支付给另一方违某女职工08年元月1日到某鞋业公司工作,当日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约金500元,并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经鉴证后生效。
该女职工以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发放工资(扣培训费100元后每月实际只发给700元),病假三个月期间只发给50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平时延长工作时间达30小时,每月还要二个休息日要上班,工作时间太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等理由于2008年5月1日向公司领导提出辞职,公司不同意,5月3日该职工要求该公司给予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支付4月份工资,但该公司认为该职工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00元后办理手续并支付工资,该职工拒付,于是,公司扣发了该女工当月工资并不予办理档案转移等有关手续,该职工为了生活需要,2008年7月被另一服装公司录用,2008年8月1日该职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要求企业支付其当月工资和病假发给的不足部分的工资以及每月被扣的100元。并对其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监察机构受理后,通知企业应询,经调查,企业认为:
1、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而且合同期未满离开,不合法,构成违约,应当赔偿违约金和招聘该职工有关费用包括培训费等费用,由于劳动者不给,公司有权将该职工当月工资扣发。
2、每月延长工作时间累计为30小时没有超过36小时,休息日安排工作不能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因此工作时间没有违反国家规定。
3、该鞋业公司还要求新招用该职工的服装公司赔偿损失2000元,理由是招聘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给该鞋业公司带来损失。
问:劳动监察机构应如何处理此案比较妥当?

广东胡律师:

1、企业可以要求员工赔偿约定的违约金,但是没有权利扣其工资来抵,如果扣着来抵就触犯了《劳动法》;

2、只要在《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时间是40个小时就不违法;

3、鞋业公司要求新招用该职工的服装公司赔偿损失2000元的理由不合理,没有相关法律支持。

首先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就是无效合同,因为它在很多地方是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违约金的支付只有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有规定。企业所说的违约金是不成立的。
第二,企业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作为劳动监察机构,应该判企业支付员工足额的劳动报酬。毕竟员工是弱势群体。

应该多实地考察啊、鞋业公司要求新招用该职工的服装公司赔偿损失2000元的理由不合理,没有相关法律支持。 作为劳动监察机构,应该判企业支付员工足额的劳动报酬。毕竟员工是弱势群体

S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