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23:50:04
有没有人可以提供一个简单点的行政法案例啊?不涉及行政诉讼的具体规定,最好是原创或者生活中的,谢谢

【案情】
原告:广西国营三门江林场。
法定代表人:陈瑞齐,场长。
原告:柳州市郊区柳东乡牛车坪村公所。
法定代表人:荥运贵,村长。
被告:柳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知炳,市长。
三门江林场与牛车坪村争议的山林地位于柳州郊区柳东乡潭冲桥一带的山岭的西半坡,面积约550亩左右,该片山地自土改以来未经任何政府部门确定权属。1953年牛车坪村民在当时的乡长钟朝森和村民组长李已林(原名蒋志芳)的带领下,在该片山岭地点种了松树籽,次年补种了树苗,1955年村民在争议地种有少量的轮歇地。1955年三门江林场(水冲分场)职工在当时的副场长郑喜才、技术员廖振廷带领下,也在该片山岭地种植了马尾松树苗。植树后,双方都对该片山岭地树苗进行护理。1960年柳州市郊区东方红公社(即柳东乡)组织人员对柳东大队营造山林进行了综合普查登记,将该片山岭林木登记在东方红公社柳东大队名下(牛车坪属柳东大队管辖)。1963年牛车坪生产队将该片山岭林木固定给其所属的4、6、7小队进行管理。1954年,广西省农林厅林业局作出了“关于柳州林场场界的指示”,三门江林场分别于1954年、1963年对三门江林场水冲分场作了规划,又分别于1973年,1984年由区林业勘测设计院帮助绘制了林相图。七十年代后期,随着林木的成熟,双方对潭冲桥一带山林权属发生争议。1977年4月双方代表在自治区和柳州地区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以下称柳地处纠办)的主持下,在争议山林地内砍伐九株松树进行年轮鉴定,其中七株树木的年轮符合林场1955年所植树木的年限,据此作了鉴定结论,双方签定了确定争议山林归属协议,柳地处纠办在此协议上作了鉴证,协议附件要求代表签字和单位盖章。牛车坪代表签字后即单方反悔,没有盖章,协议附件没有履行,纠纷仍然存在,双方多次请求政府尽快解决这一纠纷。柳州市人民政府多次召集双方代表及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调解,均达不成协议,遂于1991年3月16日作出柳政发(1991)32号“处理决定”,决定将谭冲桥地区北面两个山岭划拨给柳东乡牛车坪村委会、面积264亩,作为集体所有之山林;潭冲桥地区南面的山岭划给自治区国营三门江林场,面积259亩,山地林权属国家所有。
三门江林场和牛车坪村均不服柳州市人民政府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