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基数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21:46:29
我是青岛某企业的员工,最近遇到这样的事情:

公司突然要求我们重新签订一份时间期限与现在正在履行的合同相同的新劳动合同,此份劳动合同与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将原来劳动合同中的 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 改为现在

的 工资标准为760元/月 ,且在合同最后的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中明确写出了 加班费 计算方式,是以 760元 为基数来计算。从进入公司一年多到现在,公司也一直是以 760元 为基数

来给我们支付加班费,由于我们本身法律方面并不是十分了解,所以以前从未就加班费基数问题提出异议。但现在公司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且在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中,明确写出了加班费的

计算基数,由此我们提出疑问:为什么公司要在我们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的情况下,仓促要求我们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加班费的基数要如此明确的写出?是不是按照我们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公

司在加班费的支付方面有不妥之处?加班费的计算是以我们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工资标准3000元 为基数进行计算还是以 青岛市最低劳动保障工资760元 为基数来计算?如果是以劳动合同中约

定的 工资标准3000元 为基数来计算,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青岛的律师朋友能够给予帮助,万分感谢!!!

你好,我不知道你们公司以什么理由将现有合同的工资标准3000改为760,唯一的理由就是青岛市最低劳动保障工资760元这一条。但是,760是最低劳保工资,这只是一个底线,并不代表你们公司有权把工资标准降到这个底线。你们的工资水平还是要看你们这个行业或者工种的平均工资水平,这一点你们可以到劳动保障部门去查一下。比如说你们这个行业、这个工种平均工资是2000,那么你们的工资标准就不应当低于2000。这是最关键的。至于加班费也是跟着工资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