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说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01:33:42

长期以来,很多人一直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是非社会主义性质的,之所以还允许它存在和适当发展,是因为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这次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什么这样阐述?主要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去理解:
首先,任何社会形态的商品经济的所有制成分都不是纯粹的。迄今为止,任何社会形态下的商品经济,其所有制基础都不是纯粹的。原始社会末期,在共同体的尽头产生了最初的商品交换,参加交换的人既有从共同体中分离出来的私有者,也有未从共同体中独立出来的成员。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参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成员,既有占有生产资料的剥削者,也有小私有者和其他劳动者。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占了主导地位,但是,工人在资方入股企业,小业主开办的企业,都曾以商品经济的形式大量存在过,有些至今还有很强的生命力。既然如此,我们是否有必要把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社会形态下的商品经济,按其所有制基础区分为不同性质的商品经济呢?我认为没有必要。如果这样的话,最初的商品经济就可分为私有者的商品经济和原始共同体成员的商品经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就可区分为奴隶主、地主的商品经济和小私有者、其他劳动者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就可区分为雇佣劳动基础上的商品经济和小私有制基础上的、工人合作基础上的以及劳资合营的商品经济。这种区分显然没有什么意义,无论历史上的商品经济,还是社会主义现阶段的市场经济,都是如此。这一点,对于我们正确理解“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命题具有参照和借鉴意义。
其次,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关系是一种“普照的光”。马克思曾经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9页。)这就是说,不同社会形态下的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其社会性质是由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承包后的农户,都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或市场主体。他们各自赖以存在的所有制基础是不同的,在整个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有很大差别。尽管如此,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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