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内,公司欠发或托发工资,提出辞职,算谁违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6:11:03
情况如下:本人所在公司有两个独立法人资质,分别是A和B,实际是在一处办公,一样的员工。本人5年前和A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6年。从08年6月同B签订了责任经营协议,协议大致内容是责任经营人在一年的经营期内完成20万的利润指标,但没有规定完不成会处罚。同时规定经营所获得利润一半交给公司以累计完成20万指标,一半由经营人支配可用于发工资,宣传等。由于责任前几个月经营状况不好,没有什么业务,所以没有收入,也没有经费发工资。但后几个月业务有了,提出补上未发几个月的工资,没有同意,原因是离20万经营指标差很远。后来连续欠发5个月工资,无奈提出解除合同,辞职。公司拿出我和A签订的劳动合同,上面规定说是违约要承担违约金。
我的问题是:
1、如果拿同A的合同执行,那A合同规定,公司即使停工停产也要支付我最低的社会工资保障。那未发我5个月工资怎能算我违约?
2、如果拿同B的合同执行,那我这几个月有利润,可以用来发工资,而合同又没规定完不成20万利润不发工资或者处罚,我是否有权要求补发我的工资?
3、如果申请劳动仲裁,那么是以哪份合同衡量评判?
4、另外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每月从工资里扣除10%作为押金,对员工说是建设基金。请问这种扣押金的合法性?目前公司以此作为违约金,迟迟不退,如何处理?
我目前是提交了辞职申请,公司只是口头同意,还没有书面和走法律解除合同。目前就违约和扣违约金在协商。请详细说明我下步如何处理?

合同期内,公司欠发或托发工资,劳动者提出辞职,算用人单位违约。劳动者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可以要求结清剩余的工资、办理离职手续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