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论述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20: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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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有四个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心理态度的基本内容是故意与过失,此外还有犯罪目的与动机。故意与过失合称为罪过。

  一、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我国刑法与刑法理论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因素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一)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根据,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我国刑法第5条亦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通常表现为犯罪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同样的罪名,由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不同,却不能适用同样的刑罚;同样是犯罪,有的必须收监执行,有的却可以监外执行,可见,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同犯罪的客观方面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

  (二)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正确认定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从犯罪的成立条件来看,德国学者李斯特的犯罪论体系是:作为行为的犯罪,作为违法行为的犯罪,作为有责行为的犯罪与作为可罚的不法的犯罪。在李斯特看来,要成立犯罪,首先必须有行为,这种行为只要求身体动作;其次,行为必须侵害或者威胁了法益;再次,行为人对其行为必须具有谴责的心理状态。最后,行为必须符合刑罚法规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可见,认定犯罪,不仅需要客观方面因素,还要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因素,且犯罪的主观方面在正确认定此罪与彼罪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例如关于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刑法理论上存在一种观点是目的说,认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于犯罪目的不同,即关键在于确定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要致人于死还是致人于伤,从而通过罪犯的犯罪目的来确定罪名。

  二、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在司法实务中的缺陷
  主观的必然是内心的、隐藏在深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