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探视权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1:12:31
离婚后孩子每星期双修日归我看,但我离婚后就后悔了,希望和妻子复婚,她不同意,我很幼稚就在探视期间把孩子带走逼她复婚,她电话里同意,结果回来就不同意了,后来我又以同样的方法跑了两次,最后一次我是听说她找了对象心里崩溃才带孩子跑的,后来被公安局找到,现在她根本不让我见孩子了,去他家里给她求情她家人骂我打我,我这两年活的很痛苦,我现在希望能看孩子,但我说什么她也不信,也确实不可信,我准备起诉,因为我不想开也不行,她已经找了再是噩梦我也得承受,我起诉书上如实说了这些情况,最后说如果在逃跑可以剥夺我的探视权,请问法律人士我能得到探视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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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我国《婚姻法》规定那个:“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还有,监护权也是可以变更的,夫妻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你毫无疑问可以行使你的探望权。如果对方不答应,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