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非抚养方探视孩子的时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6:30:44
朋友离婚,其妻在协议书上有一条的一部分是这么写的:“在孩子***两岁之前,女方***每个月可将孩子接到其住处7至15天。”想请专家指教一下,这么行使探视权合法吗?朋友不同意这一条,要求把探视时间缩短在三天之内,但女方拒绝改动。朋友认为这几乎等同于“孩子两岁之前由父母双方轮流扶养”。而且假如依照女方的意思,她每月可与孩子共同生活7至15天,在此期间孩子的一应花费由谁承担?坦白说,女方每月给孩子200元的生活费实在微薄且低于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难不成在此期间男方要倒给女方费用吗?
出去诉讼离婚的情况,若想协议解决此事,男方是否有缩短探视时间的法律依据?
谢谢各位高人各位专家了!
女方在此情况下若以“孩子在我这里期间花费已超出200元”而拒绝给付当月生活费,这样合法吗?

对方接走了,当然对方负责费用
抚养费一般是20%,但可以例外
探望时间是协议定的,双方可以协商修改,不果可以诉致人民法院

法律对逗留性探望期间的费用未作明确规定,初步认为期间产生的生活费应当包含在对方给付的生活费里面

《婚姻法》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男方有权起诉缩短时间。
孩子在女方那边生活,费用当然为女方出,男方没有责任出。

没有,法律并未禁止这样履行抚养义务,只要双方同意,法律是予以认可的。协议离婚的双方可以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进行协商,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律是不予干涉的。

男方有权起诉缩短时间。
孩子在女方那边生活,费用当然为女方出,男方没有责任出

男方有权起诉缩短时间。
孩子在女方那边生活,费用当然为女方出,男方没有责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