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未履行抚养的义务,女方是否可以拒绝其探视子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01:29:15
离婚后,男方刚开始寄了点抚养费给儿子,后来一直没有寄任何一分钱,大约到现在有3,4年了!之后女方搬家(不是故意躲避男方,但没有告诉男方,也没有告其联系方式),男方现想看小孩,女方是否可以拒绝其探视?或者明确告知男方,在其履行其应尽的抚养义务后再行使其探视的权利?象这种情况女方应该有权起诉男方未付抚养费,那男方会起诉女方未让其探视子女吗?如男方以女方未让其探视子女而要求更改子女抚养权,法律是否支持?对于这种不负责任,与社会道德违背的人最好的办法就是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尤其是弱势群体!所以请懂得婚姻法的专业人士给予帮助!小女子在这鞠躬了!我只有25分的积分,全拿出来作为回报!!!谢谢!!!
谢谢大家的回答,婚姻法37,38我大概看了下,也大概明白些!说实话,我的内心也不想让拒绝他看孩子,毕竟离婚是大人之间的事,多一个人关心小孩未尚不是件好事!只是想到他竟然对自己的小孩都可以这样,就不愿成权他了!他没有尽到他应尽的义务,怎么可以享受他的权利呢?我是否可以明确告知男方,在其履行其应尽的抚养义务后再行使其探视的权利?过两天他就要过来,我想让他先履行他的职责,请大家多给我点意见!拜托了!!!

1、如男方不履行协议支付小孩子的抚养费,你可以小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男方支付小孩子的生活费.
2.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3.关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可以参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净身出户并不能够减少对子女抚养的法定义务啊!如果想少给子女抚养费,很简单,与对方达成协议。只要对方同意,就可以。如果对方不同意,就要进行法律诉讼,通常诉讼就会依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可以确定地告诉你,这种做法是违法的,除非对方有可能严重侵害孩子的合法权益时,才能够请求法院剥夺探视权,否则任何人不能够任意剥夺这项权利,不管要不要抚养费。

  1、女方不可以拒绝其探视子女,女方可以以孩子的名义起诉男方要求支付抚养费,法院会支持诉请;
  2、不可以拒绝的法律依据:《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1、一般情况下,不能拒绝男方的探